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358号
申请人:广东威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四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339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8843.92元的财产,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月支行6227××××6025账号;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87、×××88;被申请人***名下的奥迪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B5××**);被申请人***名下的沃尔沃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BU××**)。因本案生效裁判结果显示无需被申请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本院依职权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控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月支行6227××××6025账号;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87、×××88;被申请人***名下的奥迪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B5××**);被申请人***名下的沃尔沃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粤BU××**)的查控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