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乡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4民初104号
原告: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D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2983Q。
法定代表人:雷光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春革,男,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大乡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金钗镇乐江社区大山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095379999R。
法定代表人:潘于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乡村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大乡村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所欠工程款项为由,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