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4财保5号
申请人: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D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2983Q。
法定代表人:雷光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春革,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系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新村南一里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MA5PF3UXX9。
法定代表人:陈绍清。
申请人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明秀路支行4505××××0890账号内存款9万元,并提供韦春革个人独资企业马山县周鹿镇旺财木材加工厂的所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明秀路支行4505××××0890账号内存款9万元,保全期限为12个月。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蓝耀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