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1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D1号。
法定代表人:雷光银。
被执行人: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国益。
本院在执行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1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2021)桂0108执1230号执行案件,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后支付予申请人361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3254.4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富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莫善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