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7833号

原告: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32017P。

法定代表人:王景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凤,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

第三人:广西立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D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12983Q。

法定代表人:雷光银,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鸿基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西立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京鸿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9117.36元(其中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即起诉之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6日,原告发包京鸿基公司S11-M-800KVA变压器安装工程,被告作为立诺公司代表,与原告签订了《供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加盖“广西立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501007054676”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为“***”,下方账号为“62×××81”。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100000元至户名为***、账号为62×××81的账户上,同时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1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经原告发现并经第三人立诺公司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不是第三人立诺公司的真实公章。被告私刻立诺公司公章,通过与原告签订虚假合同,不当得利100000元。2019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催告函,告知被告收到此函后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100000元返还原告。被告至今未返还,亦未联系原告。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特提出起诉,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涉嫌私刻第三人立诺公司的公章并冒用该公司名义,通过与原告京鸿基公司订立涉案《供用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方式骗取原告100000元。故本案讼争事实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将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原告京鸿基公司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2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原告广西京鸿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莉

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

人民陪审员  杨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吴为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