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8040号
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卢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其蓝,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立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光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立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00元,减半收取1518.00元,由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宏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