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一路4号B栋2号楼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西桥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23)闽0703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签订合同,处于要约与承诺的磋商阶段,被上诉人想要追究的是上诉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上诉人未及时解密投标文件引起的纠纷,侵权行为所在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证据材料招标项目为建阳区人民路雨污分流提升工程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专用本、《建阳区人民路雨污分流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以及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确定本案为招标方即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投标方即上诉人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双方之间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而提起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诉讼,故本案为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南平市建阳区潭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移送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