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23民初6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某某公司、***支付劳务分包工程余款435905元;2.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699.5元。诉讼中,***增加如下诉讼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以未付工程款43590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6日,***与某某公司、清流县开元训练建设项目承包人***在清流县某某项目部签订了《泥水劳务分包合同》,由***分包***承包的“清流县开元训练建设项目中泥水劳务项目”的施工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清流县开元训练建设项目的泥水项目,2022年10月10日,该项目经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年底,清流县开元训练场已经对外营业。2023年4月27日,***、***及第三方监理***对该工程泥水班组工程量共同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单据,三方共同确认***完成总工程量1952664元,借支1513299元,并扣除***支付的请零工工资等费用4项(贴砖1000元,1、2、3号休息室清理340元,伊科电子清理170元、二期小路零工1950)共计3460元后,***还应给付***435905元。按合同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应付清所有的劳务款,经***多次追要,某某公司及***均推脱未付,已严重影响***支付工人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次诉讼。 某某公司辩称:1.***无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提交的《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仅有该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也仅代表***和***2023年4月27日结算是暂定的,不准确,若***无法提交案涉工程工程量具体清单,本案所涉工程的总数量以及应当扣减的数量无法确定,***主张剩余工程款435905元无事实依据。2.答辩人收到诉状后,因案涉工程存在多处开裂、脱落、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已申请对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返修费用进行鉴定,确定维修返工的费用后,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3.案涉工程至今还未对外营业,***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已经对外营业。4.***增加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使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无事实依据,本案工程量没有最终确定,工程余款也未最终确定,即使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也应从2023年4月27日或全部竣工验收后起算。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某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泥水劳务分包合同》《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证明(***)、民事裁定书为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某公司、***对***提交的《泥水劳务分包合同》《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某某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明(***)所涉为***在案涉工地工作受伤后的赔偿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证明(***)不予审核;某某公司、***对***、***、***、***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证人***、***“2023年4月26日与***等一起去案涉工地拉电闸,要求***支付相关款项”的陈述与***的庭审陈述一致,予以确认,其他陈述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可;证人***、***“2023年2月返还案涉工地维修2天、***除维修2天外路面清洁还做了3天”的陈述与***“有修过几次”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某某公司围绕其抗辩意见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射击训练基地项目泥水(返工、维修)清单、射击训练基地项目***断电停工明细、工资清单、签到表、银行流水明细、安全隐患及违章罚款通知书、调解协议书、银行明细查询、工人进场承诺书为据,依本院要求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对竣工验收备案报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流水明细、调解协议书、银行明细查询、工人进场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照片、射击训练基地项目泥水(返工、维修)清单、射击训练基地项目***断电停工明细、工资清单、签到表、安全隐患及违章罚款通知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射击训练基地项目泥水(返工、维修)清单及照片、射击训练基地项目***断电停工明细、工资清单、签到表、安全隐患及违章罚款通知书均为某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确认,故不予认定。 ***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是清流县射击训练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清流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6日,***(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在清流县某某项目部签订《泥水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清流县射击训练场建设项目;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等所涉及的泥水项目,砌墙、粉刷,浇筑砼等项目;施工使用的各种工具,除龙门架,天泵车临时水,电箱,其他工具乙方自带,在特别环境施工需要大型机器甲方应提供,如挖机、铲车、吊车;按合同要求作业层及现场达到文明施工标准,需按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行。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方式项目承包:乙方包工不包材料、发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结算方式:泥水部分分项工资结算清单(1)砌砖墙部分,高度3.6米以内240厚50元每㎡;190厚55元每㎡;基础超过240厚每m3270元结算,3.6米以上加人工费15元㎡,甲方必须搭建脚手架;构造柱算砌墙面积,所有洞口小于1㎡不扣空。(2)粉刷部分,围墙粉刷压顶上部70厘米按35元/㎡,压顶以下按15元/㎡,围墙柱墙面按展开面积计算;其他建筑物顶部造型均按70厘米35元/㎡,粉刷室内15元/㎡,小于1㎡不扣空,室内外水泥墙粉刷浆、打胶另计。(3)梁、柱、天棚、粉刷一遍粗面32元/㎡,不刷界面剂,胶,水泥浆。(4)天泵车打砼浇筑楼面墙体平均价29元每立方米;围墙压顶人工搅拌混凝土,人工送料,浇筑每米10元,构造柱算砌墙面积;水泥路面,干拌层,愿浆压光,一遍垫层13元/㎡,两遍含钢模,压光,刻纹,每平方米30元。......第三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约定:劳务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账户,乙方的劳务工程款应第一时间及时发放到工人,并提交由工人签字盖手印的工资发放表,如未提交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后期工程款,产生的相关工人纠纷由乙方全部自负,甲方有权直接支付给工人工资,该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每月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80%,次月15日前发放,经过相关验收单位主体结构验收并抹灰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90%,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第四条约定施工工期为_天,由天气等不可抗拒情况适当延长,由甲方资金紧张误工适当弥补乙方,由乙方务工可每天罚款500元。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工程质量或安全如达不到现行国标验收规范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现行国3标验收规范质量要求进行返工,并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日内派人返工、整改,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返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终止合同,甲方只需支付乙方实际以完成的合格工作量的50%工程款,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七条约定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了某某公司清流县某某场建设项目项目部印章,***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后,***携班组进场施工。 2022年10月10日,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3年2月因国家飞碟射击集训队2023年世界杯(埃及站)参赛运动员选拔赛投入使用。 2023年4月27日,***、***、***在《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上签字、捺印,确定***劳务性施工工程量。该《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载明:“总工程量1,952,664元;借支1,513,299元;扣除贴墙砖1,000元,1.2.3号休息室清理340元,伊科电子清理170元,二期小路零工1,950元,暂定。签字:***,日期2023年4月27日签字:***,日期:2023.4.27,监理:***。” 2023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某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35905元。 另查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2,69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某某公司系案涉清流县射击训练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主张其为某某公司员工,某某公司认为***为案涉项目负责人且未对***为其公司员工的主张提出异议,故***以某某公司清流县某某场建设项目项目部名义与***签订《泥水劳务分包合同》、在《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基于《泥水劳务分包合同》、《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某某公司享有和承担。 关于尚欠劳务费的具体数额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对《开元射击场泥水班组工程量》载明的案涉工程***施工部分总工程量金额1952664元及借支金额151329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主张欠付的劳务费为435905元,某某公司认为还应扣除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为***垫付的工伤费用以及***等人拉电闸导致的施工损失等。本院认为,依双方当事人在案陈述,案涉工程***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3年2月交付相关赛事使用,现某某公司主张***施工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前述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竣工验收合格后,某某公司主张扣减维修费用,应举证证明案涉工程***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返修责任、某某公司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实际产生维修费用且该费用应由***承担等事实,但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前述事实,且该部分属反诉,某某公司并未提起反诉,故不予支持。对于***支付给***的70000元及***等人拉电闸导致的损失等均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可能涉及案外人的相关权益,某某公司、***要求在本案中扣减,不予支持,某某公司、***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本院对***关于某某公司还应支付劳务工程款435905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泥水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某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给***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某某公司应当支付***以未付工程款43590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对***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的规定向某某公司主张结欠的劳务工程款,至于竣工验收后因维修质量缺陷产生的维修费属保修责任争议范围,某某公司可反诉亦可另案主张,但某某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与确定维修费用有关的维修范围、维修工程量鉴定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无需启动鉴定程序,相关保修责任争议,某某公司可另案主张。***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案陈述,***系某某公司员工,其将案涉劳务项目交由***施工,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要求***承担本案劳务工程款付款责任,不予支持。***在诉讼中明确其不向清流县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劳务工程款4359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未支付劳务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8.5元,减半收取3919.25元,由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