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018号 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官道**呼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19日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1.5元,减半收取计4481元,由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