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018号
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官道**呼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19日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1.5元,减半收取计4481元,由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