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90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8RJ3G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