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90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8RJ3G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赵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