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1213号
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官道***家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翰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