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泰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志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中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竞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镇刘香庄。
法定代表人:吴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凯,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竞成、宿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2017年2月8日已与李群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竞成、宿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高竞成、宿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高竞成、宿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与**按照(2016)皖13民终2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其他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张虹良
代理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