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340号
原告杭州阿启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0号源越科技大楼11层D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文津路501号普洛斯杭州物流园B3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杭州阿启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阿启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阿启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阿启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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