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81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华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867351。
法定代表人:沈金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机场南高新园区科技创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0525X1。
法定代表人:王明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终1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75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其中1375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算至2016年3月1日,1175000元自2016年3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55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677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华协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