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4848号
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特1号学府佳园。
法定代表人:*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10、11栋及商业中心栋11号楼9层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莉,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垦锦绣华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案外协商处理事宜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7元,减半收取计9143.5元,由原告湖北国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峰
审判员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思源
书记员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