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93民初369号
原告: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吉林省松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松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芯达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