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862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蓉欧应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欧洲产业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豫兴帆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蓉欧应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豫兴帆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原告四川鑫蓉欧应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鑫蓉欧应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蓉欧应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36元,由原告四川鑫蓉欧应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