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财保14号
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222号34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号××**××层××室不动产。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615492023620197000042)提供担保。2022年4月23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街道××村××号××**××层××室【甘(2022)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房屋的产权手续;
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53元,由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