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财保24号
申请人:甘肃***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临洮街87号-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3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1183.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央广场支行、账号:270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2月24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1183.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央广场支行、账号:2703********)。
案件申请费2726元,由申请人甘肃***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金 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辛?星
书 记 员 王 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