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8330号
原告:甘肃浩辰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6号19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34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浩辰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艺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浩辰设计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浩辰设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