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某;姜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周某;海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8民初40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上平天村上坝头9号。 被告: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商业场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护城路24号6栋1单元2楼2号。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乐青地乡瓦曲村1组131号。 第三人:***,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东城街道柳树林社区2组279号。 第三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多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被告广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3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93.00元,减半收取计15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