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2民初3157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计3912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