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532号之二
原告: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生荣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中欧产业园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生荣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