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2执异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43岁。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2015)**字第00499号之七执行裁定,扣划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银行存款370555元。蓝海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海公司异议称:本公司对***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人民法院扣划的款项是本公司的财产。特提出异议,请求返还被扣划的370555元。异议人随申请提交了***的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意见称:**是公司副总经理,在向法官的陈诉中,承认有质保金,且有***的一部分。在当面接收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直到扣划银行存款(21天)之后才提出异议,无视法律权威,请求驳回异议。 被执行人***亦提交了书面说明:1、异议申请中的“应付工程款1300175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是3425600元;2、蓝海公司欠我的工程款远多于37万。3、在2018年2月8日,**、迟本发及本人共同协商一致,在蓝海公司工程款尾款由蓝海公司发给本人,有书面证据。 经审查查明:***在蓝海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中属二级分包木工班组,劳务费结算金额为3425600元,在建设过程中,劳务费陆续从“大清包”迟本发处、蓝海公司处领取。截止今日,***与迟本发未进行最终结算,但蓝海公司认可欠***的部分款项。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一案中,根据***的申请,于2018年3月7日向蓝海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由公司副总经理**签收,并当场对**进行了询问,其认可欠***的部分款项,有执行笔录在卷。**在异议审查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3月日至3月24日,一直在外出差,是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原因。 本院认为:蓝海公司对***负有到期债务,该项事实由**的陈述、2018年2月8日的字据予以证明,蓝海公司异议所持对***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的理由不能成立。蓝海公司在收到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十五日内即未履行又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以出差提出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顺延的条件,其在出差期间,可以安排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异议事项,因此,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蓝海公司、迟本发与***三者之间关于付款、领款手续的约定,不能排除***与蓝海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迟本发与***之间的结算问题,不能在本次异议审查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