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执复29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安徽蓝海之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18)皖152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7日向蓝海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履行其对***所负的到期债权370555元。该通知书由蓝海公司副总经理**签收,在对**询问中其认可欠付***的部分款项。因蓝海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主动按通知履行,2017年3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00499号之七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第三人蓝海公司的到期债权370555元。2018年3月28日,该院依据上述裁定,扣划了蓝海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555元。蓝海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8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蓝海公司异议称,***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300175元已被***全部领取完毕,经核算,***在蓝海公司已没有工程款,本案与蓝海公司无关,蓝海公司也不具有代***还款义务。请求中止对***人民法院(2015)**字第00499号之七执行裁定,返还被扣划的370555元。
***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在蓝海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中属二级分包木工班组,劳务费结算金额为3425600元,在建设过程中,劳务费陆续从“大清包”人迟本发处、蓝海公司处领取。截止目前,***与迟本发未进行最终结算,但蓝海公司认可欠***的部分款项。
***人民法院认为:蓝海公司对***负有到期债务,该项事实由**的**、2018年2月8日的字据予以证明,蓝海公司异议所持对***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的理由不能成立。蓝海公司在收到该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十五日内既未履行又未提出异议,该院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以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提出异议为由提出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顺延的条件,其在出差期间,可以安排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异议事项,因此,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蓝海公司、迟本发与***三者之间关于付款、领款手续的约定,不能排除***与蓝海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迟本发与***之间的结算问题,不能在本次异议审查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2018年5月26日作出(2018)皖1522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蓝海公司的异议。
蓝海公司申请复议称,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蓝海公司无关。蓝海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上超期,不影响认定案件的本质,执行法院查封错误。二、蓝海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与申请执行人***无关。蓝海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已结清,***所称还有工程款未结,没有证据证明。三、蓝海公司确有重大事情需要办理,并非故意拖延时间提出异议。故请求撤销(2018)皖1522执异8号执行裁定、(2015)**字第00499号之七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2018年3月7日,***人民法院对蓝海公司副总经理**进行问话时,称“***他们原本是给我们盖厂房,承包方姓池(迟),他们不从我们(这里)直接拿钱,我们留一部分钱是作为质保金,应该是有***一部分”。蓝海公司提交的一份2018年2月8日蓝海公司、迟本发、***共同签字的条据,具体内容:“***在蓝海施工工程款结尾余款,应由迟本发结算后,以写给***余额字条为准,可由蓝海代迟本发付给***。”2018年5月4日,迟本发向***人民法院提供一份《***新区项目木工明细》,称其不承认还欠***工程款。
本院认为,根据蓝海公司副总经理****,以及蓝海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关于蓝海公司是否为适格到期债务协助义务人,以及蓝海公司是否直接欠付***工程款及其认可的欠付数额,执行法院应当在异议审查中予以查明。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2018)皖1522执异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