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捷莱盛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潘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隗***,该公司法律事务科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783元,由原告武汉文捷保温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