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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一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民初1329号 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一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邳州市邳州经济开发区非晶城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一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48,17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No.02234309070004020000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48,17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