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99号
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柏林镇四联村老湾组柏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南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臣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振华
书 记 员 许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