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1874号之二
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玫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科学院高新科技产业创新基地**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所有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双方已自行调解,且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已按双方调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长征电子开关厂的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申请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志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远航
书记员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