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1873号
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玫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聚宝城****A段**
法定代表人: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广西金网电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货款,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志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远航
书记员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