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282民初277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