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1493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男,汉族,1994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威。
原告***、**与被告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1178元;2、请求判决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3、请求判决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王志桂受王春华所雇到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湖南岳阳至常德公路西洞庭工区从事道路养护工作,养护工作由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洞庭工区负责安排,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为王志桂购买工伤保险。2020年9月9日下午,王志桂与王春华等人同坐湘JA××××号货车到杭瑞高速公路湖南段东往西方向约943公里处的桥梁进行桥头处灌浆作业。16时45分左右,包括王志桂的众人到达941公里+782米(东往西)处,王志桂摆放施工标志,黄明苗驾驶粤R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处,由于黄明苗疲劳驾驶,先后撞击左侧护栏以及正在摆放标志牌的王志桂,造成王志桂当场死亡。王志桂死亡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因双方对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原告遂向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西劳人仲字18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工亡待遇金额皆是依据2019年的标准作出,原告认为应当按照2020年的标准计算。现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西劳人仲字18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后,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22年4月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河南交投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西劳人仲字18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前,***、**不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西劳人仲字18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在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院应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金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廖莉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