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拇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某某、延边大拇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2401执26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边大拇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大拇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240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1日,双方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和解内容为“2022年8月起,每月25日前,***向***偿还不低于500元,每年偿还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止。”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2401执26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延边大拇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