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79号
原告洛阳海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市昆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海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昆旺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海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海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海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1元,由原告洛阳海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