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0民初3553号之一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20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耐吉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7942071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耐吉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