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耐吉燃气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安耐吉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瑞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前进路6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岗,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吉中民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2017)最高法民申407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对(2015)吉中民执字第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4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大鹏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