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执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均在本地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质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执协6号执行裁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但尚未支付的收购价款,冻结了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但尚未支付的收购价款,查封了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图们市光明北街212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图们房权证市区字第(公)2099号,建筑面积为1476.54平方米】;图们市光明北街212号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为222402001005GB00035F001001号,建筑面积为90.02平方米】;位于图们市光明北街**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为**,建筑面积为75.97平方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本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内容,于2020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一、还款金额,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也就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货款本金3,593,000元及利息407,000元。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赔偿款包含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全部赔偿款项。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承诺,除上述款项外,其不再向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二、还款期限及方式,协议签订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赔偿款人民币4,000,000元一次性支付完毕,并存入本院账户。三、协议签订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在新建项目与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商业合作,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向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采购设备。本条款约定和本协议关于赔偿的事宜无关。四、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确认,本协议签订且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将赔偿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执202号之二、之三裁定确认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不再依据执行裁定向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五、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且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将赔偿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后2日内,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且不再申请本院对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采取任何执行行为。六、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本协议作废,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七、本协议经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七份,三方各执两份,交本院一份。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将全部款项(4,000,000元)交付了本院,同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4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天津***燃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本院解除了对第三人长春燃气(图们)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燃气(珲春)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