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东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申报人乌海市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高载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10300052/2500664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新达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莘塔分理处,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刊登在2014年8月14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的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乌海市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吴江市鑫达自动扶梯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