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民初257号
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毛田镇泉新村杉山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湖南省厚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陈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