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铸达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5民初8801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