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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与四川金镇某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0民初1879号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付某某,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镇某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与被告四川金镇某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