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8执保9号
刘某、降某、黄某某、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刘某与被保全人降某、黄某某、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依据长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降某、黄某某、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327.63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保全人有银行存款234327.63元,本院依法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依法保全了被保全人降某、黄某某、四川金镇拓鑫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327.6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