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3277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女,汉族。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云南嘉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禄丰县土官工业园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菊诉被告昆明嘉绩钢结构工程限责任公司、云南嘉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坝绍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