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4民初2971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负责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以下称中研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世华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故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案房屋“苹果城”属于雁塔区二府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为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移送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