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陕西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4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事业法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为1842元,由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为1842元,由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为260元,由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