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与陕西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本案应遵循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安思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注销,公司主体已不存在,原告以公司盈余分配权为案由,以被告个人作为起诉对象,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协议约定发生在争议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搬离鄠邑区并已注销。涉及公司诉讼应综合考虑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西安思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地点于2019年12月25日全部搬迁至江苏南京,本案应由实际经营地址的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或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2月12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西安思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西安思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虽已被被注销,但其被注销并不影响案涉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因西安思勤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注销前的住所地属西安市鄠邑区辖区,故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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