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350号
申请人:威尔特齿轮(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施余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盆景,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思匠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文琦。
申请人威尔特齿轮(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匠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尔特齿轮(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西安思匠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内的存款971640.95元,保全标的为971640.95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出具971640.95元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4月2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思匠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威尔特齿轮(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3201175804917739161013268432021042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