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2605号
原告:淮安新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花园1-3号商铺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江苏普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胜利华庭2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新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新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新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新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淮安新开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