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104民初2049号 原告: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西路南桃源水榭二期LOFT公寓2号楼03层15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锡林南路与南二环交汇处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睿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石东路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东路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87,624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工程款付清。暂从2021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的利息为53,233.17元,以上合计:1,140,857.1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日,原告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取得被告发包的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并收到成交通知书,202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1/2项目,双方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最终结算、工程验收、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工程于2021年9月4日通过竣工,并于9月23日经过原、被告、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经被告委托,2022年5月26日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087,624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4条约定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为竣工验收60天,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尚未支付分文工程款。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条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石东路办事处辩称: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已更换负责人为***,被告对案涉建设工程一事一无所知,无法确认该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方为谁。故被告申请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由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等由被告加盖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日,航睿公司通过竞争取得石东路办事处发包的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并收到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通过内蒙古和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定,工程成交价1,095,000元,工期为60天。202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航睿公司承包石东路办事处发包的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1/2项目,双方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最终结算、工程验收、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航睿公司按照约定施工,工程于2021年9月4日通过竣工,并于9月23日经过原、被告、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经石东路办事处委托,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26日出具《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航睿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087,624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4条约定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为竣工验收60天。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航睿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主体,与石东路办事处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项目、款项各自履行自身的义务。航睿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依据是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本院对该结算予以采纳。石东路办事处提出对公章鉴定的要求,与其在履行合同中大量使用个公章存在矛盾,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石东路办事处辩解认为存在更换负责人的情节,本院认为此工程系支付老旧小区便民、利民的举措,系石东路办事处的主体行为,与是否更换负责人无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087,62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087,62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航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4元,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参加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