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1民终10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48号广埠屯资讯广场A座七层70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8号德威大厦C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都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6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天下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天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根据《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福天下公司向文都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均需经过文都公司签字认可或微信确认。本案中,福天下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没有经过文都公司签字认可或微信确认,福天下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在程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2、本案实际施工效果与设计效果相差巨大,如福天下公司设计可坐15人的教室,连8人也坐不下。一审认定福天下公司在交付设计时文都公司是认可的,没有证据支持。3、福天下公司选择护墙板颜色差距巨大,导致文都公司直接废弃该护板,损失9285元。在福天下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工程师与文都公司微信聊天记录中,其主动承诺赔偿损失3000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福天下公司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背承诺,造成文都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285元,福天下公司还承诺赔偿文都公司3000元,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支持文都公司的上诉请求。
福天下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福天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文都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2、就文都公司称实际施工效果与设计效果相差巨大,以及对教室大小的设计差距不认可的情况,不能成立。福天下公司是按照文都公司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在每个阶段均需经过文都公司确认才可进展下一步设计工作。文都公司与施工方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责任不在福天下公司。3、福天下公司作为设计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施工采买材料损失的责任。至于赔偿损失3000元,该费用未经福天下公司同意,也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天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文都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1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6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6日起依据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文都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27日,福天下公司与文都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福天下公司为文都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道××号××层的教学培训区域提供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室内面积为800平方米,总设计费为40000元整,第一次付费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即支付;第二次付费12000元,平面确认即支付;第三次付费16000元,效果图确认即支付;第四次付费4000元,完工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文都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下公司支付8000元。此后,因文都公司交福天下公司进行装修设计的教学场地面积有变化,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该合同将福天下公司装修设计的面积确定为736平方米,总设计费变更为36800元,第一次付费7360元,合同签订之日即支付;第二次付费11040元,平面确认即支付;第三次付费14720元,效果图确认即支付;第四次付费3680元,完工后支付。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文都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再次***下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10400元。后因文都公司认为福天下公司护墙板选色失误,并认为福天下公司设计存在问题,致使剩余合同款项直至该教学场地交付使用时文都公司仍未支付给福天下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福天下公司、文都公司提交的两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均加盖了双方的公章,故两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均依法成立。从文都公司两次付款总金额可知:文都公司在第一次付款时是依照双方于2021年2月27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付款的,文都公司第二次付款的付款金额虽与两份合同约定的第二期付款金额均不相同,但文都公司第二次付款与第一次付款的总金额与文都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前两次付款的总金额相同,由此可知,文都公司第二次付款时是依照文都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约定进行的。另从文都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文都公司的陈述可知:福天下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签订在前,文都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签订在后。一审法院认为,后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对前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双方对合同的内容也均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故后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应视为是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份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义务。因文都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18400元,故依照后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的约定,文都公司还应支付36800元-18400元=18400元。
文都公司辩称实际施工效果与设计效果相差较大,一审法院认为,文都公司实际是依照福天下公司的设计进行装修施工的,由此可知文都公司在福天下公司交付设计时对福天下公司的设计方案是认可的;其次,文都公司认为福天下公司交付设计的时间逾期,一审法院认为,后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在前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基础上修改变更的,对于后一份《建筑装饰工程委托设计合同》的签订时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合同中约定的“概念效果图”交付时间虽载明了既载明了“一个工作日”,又载明了“十个工作日”,对于起算时间双方又未进一步明确和约定,故文都公司认为福天下公司交付逾期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三,因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约定为“完工后支付”,而经庭审查明文都公司于2021年7月下旬将案涉场地投入使用了,故文都公司应***下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时间至迟应为2021年7月下旬。
关于文都公司辩称福天下公司选择护墙板失败导致了文都公司9285元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文都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不完整,只能看出文都公司认为福天下公司效果图的颜色与确认的色板颜色差距较大,未看出文都公司就此情形***下公司进行了交涉并提出异议;其次,对于文都公司所述的9285元的损失金额,文都公司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文都公司的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文都公司辩称福天下公司设计的玻璃隔断不符合消防验收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凡涉及到中央空调、暖气、消防、智能、厨房设备等,均由甲方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来完成,乙方负责配合。”故案涉场地的消防工程应由文都公司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完成,该部分不属***下公司设计服务的内容。其次,福天下公司在设计过程中,也说明了相关玻璃材料需要防火型材,故文都公司以此作为不付款的事由,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关***下公司诉请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场地完工时间,故一审法院酌定从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时计算文都公司应付款的时间,因文都公司系于2021年7月下旬对案涉场地投入使用,故文都公司至迟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将剩余合同款项支付给福天下公司;因文都公司未及时支付,故其应当于2021年8月1日起,以剩余未付合同款项18400元为基数,***下公司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因2021年8月1年期LPR利率为3.85%,福天下公司比照该利率向文都公司主张应付利息,符合利率市场普遍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情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都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8400元;二、***都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8400元为基数,按照3.85%的年利率,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3元,由***都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元,由***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文都公司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目的:因为板材存在巨大色差,福天下公司确认赔偿文都公司3000元。经质证,福天下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但经本院询问,福天下公司认可系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审核认为,对文都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福天下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称:“上次墙板的事本来我样品都选好了,结果你们换了三次厂家,我没法选,聊天群里面都有记录,怪不到我都(头)上来,那个罚款我是很冤枉的,只是抱着解决矛盾的心态,现在我建议合同范围内应该支付的15400不能少了。”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文都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议如下:
文都公司主***下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没有经过文都公司签字认可或微信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福天下公司已完成了装修设计,而文都公司实际是依照福天下公司的设计进行装修施工的,由此可知文都公司在福天下公司交付设计时对福天下公司的设计方案是认可的。文都公司是否签字认可或微信确认,不影响对福天下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故对文都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文都公司还主张本案实际施工效果与设计效果相差巨大,教室设计的容纳人数不能实现。教室的容纳人数与桌椅尺寸大小有关联,也与施工方的实际施工情况有关联,文都公司未能证明福天下公司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故对文都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文都公司还主***下公司选择护墙板颜色差距巨大,导致文都公司直接废弃护墙板,造成损失9285元,同时福天下公司曾承诺赔偿损失3000元。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福天下公司选择护墙板颜色后,文都公司按照选择颜色进行采购,即使如文都公司所言存在护墙板颜色差距过大的情况,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系福天下公司选择颜色错误而非文都公司采购原因造成。另外,文都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反映福天下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提出过减少工程款的建议,但因文都公司当时并未同意福天下公司的建议,所以双方协商未成,并不能以此认定福天下公司认可其存在过错及明确承诺赔偿损失。故对文都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文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都状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